政府法制工作简介
一、政府法制机构的沿革
我国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建设,是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发展的。建国初,新生的共和国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其一切反动法律,面临着建设新的法律制度的重大的艰巨的任务,为了适应法制建设的需要,中央人民政府曾设立法制委员会,负责政务院的法规草拟和审查、修改工作。1954年政务院改为国务院后,又成立了国务院法制局,并颁发了《国务院法制局组织通则》,由国务院法制局负责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和审查、修改工作,以及法规清理、汇编工作。1955年4月根据周恩来总理的建议,国务院发出在各级政府设立法律室的通知,指出法律室是协助政府负责人正确贯彻国家法律和进行有关法律工作的专门机构,并明确规定了法律室的职责。这对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起了积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当时的法制委员会、法制局、法律室虽然在任务和职责上不如现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广泛,但就性质和作用而言是一致的。但自1959年开始,由于“左”的指导思想干扰,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受到削弱,在“文化大革命”中,随着社会主义法制被严重践踏,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被完全撤销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党中央提出:“搞现代化建设要有两手,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法制建设得到了应有的重视。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也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逐步得到恢复与加强。1980年5月,成立了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1981年7月,又成立了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更好地为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1986年4月,国务院又决定把原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两个机构合并,成立国务院法制局,作为国务院的一个直属机构,全面负责国务院法制行政工作,对国务院各部门的法制工作,通盘考虑,综合研究,组织协调,具体指导,1988年10月8日,李鹏同志主持召开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原则批准《国务院法制局“三定”方案》。该方案明确了国务院法制局是负责国务院法制工作的办事机构,是国务院领导在法制工作方面的参谋和助手。1998年3月,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国务院法制局改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省级人民政府重新设立法制工作机构始于是1981年。在国务院设立经济法规研究中心之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纷纷成立了经济法规研究中心;有的省级人民政府则成立办公厅法制处。1987年全国政府法制工作会议召开后,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将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和政府办公厅法制处合并为政府法制局或政府法制办公室。1998年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法制局改为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我区政府法制机构的沿革
1990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开始实施,对各级政府的法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年12月,椒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增设法制科,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法制工作。1994年,台州撤地建市,椒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制科改为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制科。1997年,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制科改为椒江区人民政府法制局。2002年4月,根据机构改革的要求,撤销椒江区人民政府法制局,设立椒江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统筹考虑、统一安排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制订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起草或组织起草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核、协调、论证,向区政府常务会议提出报告;承办区政府重要政策性文件的法制审核和组织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负责区政府授权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和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立法草案的征求意见和立法调研工作。
(三)贯彻执行行政立法、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行等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有关配套制度和措施;负责向区政府提出改进和加强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实施全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协调依法行政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组织实施执法责任制,对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开展评议考核。
(五)指导和组织全区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对违法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接受和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指导区属行政单位开展行政执法投诉工作;负责组织检查和监督实施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
(六)办理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及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工作;组织、参与开展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参与或者受委托协调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之间、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与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之间在行政执法中的矛盾和争议。
(七)负责全区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资格审核、证件核发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人员、行政复议和应诉人员、法制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八)办理区政府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案件;负责全区行政复议、应诉、赔偿案件的统计工作。
(九)组织开展政府法制理论研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指导、监督区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政府法制工作和行政复议工作。
(十)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区政府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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