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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镇、街道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台州市椒江区镇、街道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制度》、《台州市椒江区镇、街道现金管理制度》、《台州市椒江区镇、街道财政预算决算制度》的通知--
    椒政发[2002]198号

[ 2004-1-2 14:58:21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台州市椒江区镇、街道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台州市椒江区镇、街道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制度》、《台州市椒江区镇、街道现金管理制度》、《台州市椒江区镇、街道财政预算决算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H 台州市椒江区镇、街道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为了合理使用、节约资金,加强镇、街道的财务管理,从源头上控制和防止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现象的发生,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镇、街道所有支出凭证必须有经手人签字(必要时可要求二人以上签字),经有关办公室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审核,报审批人批准后,方可报销。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付。
第二条  审批权限。镇、街道预算内、外资金各项开支审批权限如下:
(一)年度预算指标内审批权限。各项开支500元以下,由财政所长(分管财政的党政办主任)审批;500一10000元开支,由镇长或街道办主任审批;10000一100000元开支,事先需经镇长或街道办主任会议集体讨论决定,100000元以上开支事先需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后,由镇长或街道办主任审签。
(二)追加预算经费开支,一律由各部门、单位申请,财政所(或党政办公室,下同)审核后按追加预算规定的程序审批追加,然后按上述审批权限审批。
第三条  审核人和审批人必须严格把关,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开支以及各种非法票据应不予报销。财务人员拒付确有困难时,按《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领导处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私设“小金库”,未经批准,不得以支抵收。如有发生,财务部门应及时报请有关部门和领导按规定处理。
第五条  镇长、街道办主任的审批权限可以授权给分管财政的副镇长、街道办副主任,不得授权给其它副镇长、街道办副主任,更不得将审批权限层层下放。
第六条  镇、街道下属学校等财务上独立核算的单位,其经费开支审批制度,由财政所参照本规定制订。
第七条  本制度自文到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  本制度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H 台州市椒江区镇、街道行政事业单位
H 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监督,规范票据的发放、购领、使用、保管及核销的管理,维护国家、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镇、街道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罚没票据管理的通知》及椒江区有关规定,结合镇、街道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票据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必须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镇、街道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票据包括应税票据和非税票据。应税票据指经营性等票据;非税票据指罚没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往来款项收据和其他专业性票据等。
第三条  票据的使用范围:
(一)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开具经营性票据;
(二)政府机关、事业部门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的规定,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政府性基金时,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专用票据。
(三)单位之间往来和单位内部收款,使用往来款项收据;
(四)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条款的单位或个人需进行处罚时,使用罚没收据。
第四条  镇、街道财政所(或党政办公室,下同)是镇、街道行政事业单位(除财务实行区垂直管理的事业单位外,下同)票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的发放、核销、稽查等工作。
财政所设置票据管理员岗位,负责日常的票据管理。镇、街道辖区内的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各种票据由财政所票据管理员负责领发、核销,并对各使用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使用单位的票据由单位会计向财政所票据管理员购领,并负责保管;票据使用人员向单位会计领用。
第五条  票据管理员发放票据前,要对票据使用单位的处罚资格、收费许可等进行审核。不得向没有行政处罚权的单位发放罚没票据,不得向没有收费许可证的单位发放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也不得跨越管理范围发放各种票据。
第六条  财政所和票据使用单位应设立票据分类帐和结报手册,建立票据领用缴销制度。
单位会计向财政所票据管理员、票据使用人员向单位会计购领票据时,凭票据领用单和票据结报手册办理,当面点清份数,并在双方的结报手册上平衡登记和签字。票据管理员凭票据领用单等登记票据分类帐。
第七条  票据实行分次限量购领和以旧换新制度。使用单位再次购领时,须持已使用的票据存根,经核销无误后方能购领新的票据。
第八条  使用单位在启用票据前,应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漏页、重页等,如有上述情况,应及时向发放人反映。使用时,必须按号码顺序使用,不得拆本。填开时,应整份复写,不得省略、涂改、挖补。作废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各联整份保存核销。
第九条  票据的结报核销工作,实行向谁购领向谁结报、由谁发放由谁核销的办法。核销收费票据时,财政所应重点检查其收费上缴财政专户的情况,有无乱收费的情况。使用单位不按规定时间和程序结报、核销票据的,以及单位未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或有乱收费行为的,财政所应暂停发放票据直至其改正。
上级主管部门委托镇、街道代收、发放的专用收费票据,由财政所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购领、结报、核销。
第十条  票据存根经财政所核销后,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存满规定的保管期限并经财政所批准方可销毁,销毁时财政所必须派专人监销。
第十一条  撤销、改组、合并以及不再使用票据的部门单位,调离原工作岗位不再使用票据的个人,其已开的及未使用完的票据应及时办理缴销手续。
第十二条  镇、街道应加强票据工作管理,明确票据的仓储、保管、发放、核销和稽查工作。票据使用单位原则上应指定专人填开票据、收取款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管,有条件的镇、街道可以实行票款分离办法,票款分离办法参照《椒江区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实施办法》(椒政发(2001)98号)执行。
第十三条  票据管理、使用单位和人员必须确保票据安全。发生票据损失,应采取措施认真追查(盗窃案件还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如果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声明作废,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区财政局处理。
第十四条  财政所票据管理员、单位会计和票据使用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发放和使用票据,严禁买卖、转让、转借、代开、伪造和未经批准销毁票据。严禁自行印制和购买收款收据等非法票据。
第十五条  没有套印“浙江省财政厅罚没收据监制章”的罚没票据,没有套印“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监制章浙江省财政厅监制”和“浙江省台州市(地)财政局往来款收据监制章”的票据,没有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浙江)国家税务局监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浙江省台州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经营性票据,没有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并在有关通告、文件中公布的其他专业性票据均为非法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收拒付非法票据。
镇、街道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非法票据,审核人员把好审核关,单位领导、财会人员不得审批和接受非法票据入帐列支。
第十六条  财政所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镇、街道的票据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接受上级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票据使用单位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镇、街道财政所有权停止供应票据和停拨部分或全部经费,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8l号国务院令《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等有关条款,报请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必要的行政或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文到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H 台州市椒江区镇、街道现金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现金管理,保障镇、街道机关工作及各部门事业任务的完成,加强对镇、街道资金使用的监督,促进镇、街道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区镇、街道财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各镇、街道及其他单位,经区财政局和人民银行批准同意后,在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当地无此类银行,可在商业银行或信用社)开立帐户。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在银行或信用社等开设银行帐户。不得以个人名义在银行或信用社等公款私存。
第二条  单位在经济活动中,除按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帐结算。
现金应控制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工资、补贴、奖金、福利费、离休费、退休费、退职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个人报酬和补助;
(二)在规定许可范围内,向不能转帐结算的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或支付劳务报酬;
(三)出差人员预借的差旅费;
(四)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现行规定的结算起点为1000元;
(五)国家规定允许使用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镇、街道单位下属非独立核算的单位(部门)的各项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应按“限期限额”规定办理。限期五天,限额1000元,凡超过其中一个限度的,最迟在次日用解款单报解。
第四条  镇、街道独立核算的各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和财政所(或党政办公室,下同)核定,原则上以三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限额(一般不超过3000元)。
第五条  严格现金收付手续。收入现金必须开给交款人正式收据,支付现金应在付款的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戳记。收入的现金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不得坐支。
第六条  各会计核算单位的出纳必须建立现金、存款日记帐,及时并逐笔记载现金收支活动。日清月结,帐款相符,并按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地报送各种报表(出纳报告单等)。
第七条  单位和开户银行要加强对现金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人员对出纳的现金进行盘点和检查,并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及时报告现金管理情况。
第八条  镇、街道机关及有关部门或单位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
1、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
2、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的;
3、用不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
4、保留帐外款的;
5、未经批准坐支现金的。
镇、街道财政所和开户银行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立即纠正,报经有关部门处理,财政所可停止拨款或不予报销。
第九条  本制度自文到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制度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台州市椒江区镇、街道预算、决算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预算法实施条例》),强化镇、街道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加强镇、街道的预、决算管理,便于镇、街道预算的合理安排和顺利执行,正确反映镇、街道的收支执行情况,挖掘内部潜力,搞好增收节支,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以支持和促进镇、街道生产及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区镇、街道财政工作的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下属各部门、各单位,都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镇、街道预、决算是国家预、决算的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镇、街道财政收支包括一般预算收支和基金预算收支。预、决算由镇、街道所属各单位、各部门的预、决算组成。各单位、各部门的预、决算是指实行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下属事业单位的经费预、决算。
第五条  经镇人民代表大会、街道人大工委批准的预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部门、各单位,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
第六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二、预算管理职权
第八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街道人大工委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办事处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有权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组织调查。
第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预、决算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其职能是:编制本级总预算草案、决算草案;向本镇人民代表大会、街道人大工委作关于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办事处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向镇人民代表大会、街道人大工委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条  镇、街道财政所(或党政办,下同)是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预、决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编制本级总预算草案、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区财政局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镇、街道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有关预、决算的规章制度,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计划和具体执行办法,定期向镇、街道财政所报告预算执行情况(以报表等形式反映),年终编制决算资料。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  镇、街道的预算内外资金收支,均应纳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的预算、决算收支范围。具体的收支范围按上级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预算草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要求其下属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包括预算内外资金及其他所有资金收支的综合预算,并在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逐步推广编制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  预算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预算管理职权和收支范围的规定,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早编细编。
预算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第十五条  镇、街道财政预算的编制,应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不列赤字。
收入预算要积极稳妥,按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和虚列,不得将上一年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
支出预算要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方针,应当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统筹兼顾,确保重点。要在保证经常性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建设性支出。
第十六条  凡影响预算收支变化的重大政策措施,应当在编制预算草案前确定,并在预算草案中作出安排。
第十七条  镇、街道财政预算应当按照预算支出额的1%一3%设置预备费,用于解决当年预算执行中难以预料的特殊开支。
第十八条  镇、街道财政预算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预算周转金。主要用于调剂预算年度内的季节性收支差额,以保证用款及时。
第十九条  镇、街道财政的上年结余款项,主要用于上年结转项目的支出;有余额的,可以补充预算周转金;再有余额的,可以用于下年必需的预算支出。

第二十条  镇、街道.财政所编制的预算草案,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提请镇人民代表大会、街道人大工委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预算草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街道办事处人大工委批准后,财政所应在一个月内向各预算单位批复预算。各预算单位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批复预算。
第二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本级人代会批准后的预算,报区人民政府和区财政局备案。
 四、预算的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镇、街道预算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镇、街道财政所负责。
第二十四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预算草案在未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工委)批准之前,本级政府、办事处可以先按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工委)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二十五条  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地征收应征的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缓征应征的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有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第二十七条  镇、街道财政所应当按预算、按程序、按进度及时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下属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支出预算执行,并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领导。支持收入征收部门的工作,确保收入任务的完成;支持财政财务部门严格管理预算支出。
第二十九条  预备费的动用由财政所提出,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决定;除因紧急情况必须支出外,上半年不得动用。
第三十条  预算周转金由财政所管理,用于预算执行中的资金周转,不得用于增加支出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镇、街道财政所应参与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全过程,要按有效的预结算文件作为资金使用和财务监督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街道人大工委对本级政府、办事处预算、决算进行监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内至少二次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人大工委)作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三十三条  镇、街道财政所负责监督检查镇、街道各部门、各单位预算的执行,并按照规定期限,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财政局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机关及财务上独立核算的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执行预算,接受财政所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期限向财政所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如采用报表等形式)。对不按期报送的单位,财政所有权停拨经费。
第三十五条  区审计部门依法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预算、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五、预算调整
第三十六条  预算调整是指经镇人民代表大会、街道人大工委批准的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增调减支出或者收入而发生的部分变更。
第三十七条  在预算年度内,遇有国家方针政策调整或者重大事件发生,对预算执行产生较大影响时,可以进行预算调整。但是,追加支出,必须有相应的收入来源弥补;调减收入,须有相应的压缩支出措施。
第三十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调整方案,提请镇人民代表大会、街道人大工委审查和批准,在镇人代会闭会期间,可先报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批准,然后在下次人代会召开时办理有关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必要时,镇人民代表大会和街道人大工委可授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预算总额的5%范围内调整预算。
第三十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预算在执行中,当年实际收入超过预算的部分,应当留作下年使用,确需安排某些支出的,按调整预算程序办理。
第四十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预算调整方案经批准后,报区人民政府和区财政局备案。
 六、决  算
第四十一条  决算草案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下属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编制。具体事项,由财政所进行部署。
第四十二条  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分清资金界限,做到数据真实、内容完整。
第四十三条  镇、街道所属各部门、单位应当按规定严格编制全年预算执行情况,在规定期限内报镇、街道财政所。财政所应对各部门、各单位的全年预算执行情况严格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有权要求编报单位调整。
第四十四条  镇、街道财政所汇总和编制的决算草案,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由镇人民政府提请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根据代表大会决定提请人大主席团审议和批准,街道由人大工委审议和批准。
决算批准后,镇、街道财政所应当及时向各部门、各单位批复决算。
 七、其  他
第四十五条  镇、街道财政所、各部门、各单位违反本制度,情节严重的,将根据《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文到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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